【信息时间:2023-02-10 阅读次数: 】
合政办秘〔2023〕10号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,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(2023 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予以公布,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。
一、凡列入《目录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,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,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,并接受同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。
二、以下情形,经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。其中,市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;各县(市)区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企业,由县(市)区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认定:
(一)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;
(二)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、商场、交通枢纽中心(含公共交通服务地面、地上及地下商业配套场所空间资源使用权)、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;
(三)主业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持物业从事经营业务;
(四)经批准交由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。
三、鼓励市、县(市)区、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、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。
四、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遵照执行。
五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本目录执行期间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,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。
2023年2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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